『导读』近日,钟某松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桐庐县桐常线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江南镇吴村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沿桐常线由西向东行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松死亡。
事故回顾
2020年4月5日13时43分,钟某松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桐庐县桐常线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江南镇吴村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沿桐常线由西向东行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松死亡。
醉酒+逆行=死亡+全责!
经查,钟某松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19.1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且驶入对向车道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优先通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该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车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该事故的发生是钟某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作用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钟某松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示分析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也是违法,一经查实,将被依法处以50元罚款。如果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并被鉴定为机动车,就要承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律后果。当酒精在人体内发生作用时,人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控能力都会大幅降低,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心理上反会高估自己,不知危害。
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不仅容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而且不易被从缺口出来的车辆发现,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电动自行车因违法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生命安全,更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