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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12/31 新湖南 阅读:45987

『导读』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近日,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标志着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正式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近日,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标志着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正式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登记后才能上路 鼓励投保


据悉,该《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办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禁止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处罚、扣留车辆


《办法》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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