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陆毅为两家电动车厂商代言,惹上合同纠纷官司。昨天,此案在密云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称,2005年7月,公司与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陆毅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聘请陆毅做产品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陆毅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代言或参与拍摄其他与合同中所涉及产品相竞争的产品广告。截至2006年7月,公司分三次支付了192万元的酬金。但今年2月,江苏可迪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也发布了以陆毅为形象代言人的宣传广告。新日公司认为,中乾公司和陆毅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多付酬金7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
但中乾公司在庭审中说,是新日公司口头通知解约在先,并已更换形象代言人为成龙,淡化并损害了陆毅的形象,违约在先。因此,中乾公司才与可迪公司签约。中乾公司当庭提出反诉。而陆毅的诉讼代理人辩称,按照行业惯例,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是经纪合同,经纪公司的行为应由其自己负责,陆毅本人并不知情,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