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4月25日晚播出的2021年第二期《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节目上,反映了我市部分路口路段存在交通乱象,其中有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骑行,驾驶人却对此违法行为不以为然,文明安全意识淡薄。
在4月25日晚播出的2021年第二期《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节目上,反映了我市部分路口路段存在交通乱象,其中有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骑行,驾驶人却对此违法行为不以为然,文明安全意识淡薄。
今天,我们再一次明确告诉大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骑行!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不得骑行,遇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十五条规定,非机动车在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时,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行,有交通信号引导至人行道通行的,可以骑行,但应当避让行人。
也就是说,除非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引导或者交警现场指挥,其他情形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骑行,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罚。
(特例:碧湖路上设置的引导电动自行车至人行道通行标志,行人享有优先路权)
换而言之,如果电动自行车要在人行道上通行,可以推行。比如:推行至人行道上划定的非机动车泊位内停放,推行跨越人行道进入行车道或单位、小区等。
因此,在人行道上
骑行电动自行车
既是不安全的交通行为
也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针对电视问政反映的问题,南宁交警将树牢“我为人民管交通,管好交通为人民”的工作理念,立行立改,持之以恒,为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