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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登记后才能上路

2006/3/8 南国都市报 阅读:5552

倍受关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将尘埃落定。省法制办从近日开始,就即将出台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问题的决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决定(征求意见稿)》,海南省的电动自行车应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有关部门可制定有关措施对电动自行车限行、禁行。

在哪些电动车可以进行登记方面, 《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通用技术条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属于本决定范围的其他电动二轮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在登记制度方面,《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海南省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罚款;对拒绝缴纳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有关措施。

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修改意见于3月20日前直接寄送省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电子邮件至 :gfxwjba@hainan.gov.cn对草案提出意见。来函应在信封贴邮票处标注'电动自行车立法意见'。邮编:570204,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海南省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6533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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