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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骑电动自行车而亡不算工伤

2007/8/7 金陵晚报 阅读:4663

【金陵晚报报道】重度颅脑外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乳突骨折,脑疝形成,神经源性休克……拿着败诉的判决书,赵小平再次想起他去年签下妻子死亡通知书的时刻。仅仅因为妻子上下班的工具是电动自行车而非汽车,因此妻子的意外死亡就不能算工伤。赵小平原以为法律能为妻子多挽回一些损失,这才下定决心“民告官”,与劳动部门对簿公堂,没想到只是自己徒增伤悲。 

不认工伤 

2006年9月8日晚,赵小平的妻子张兰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当即不省人事。虽然路人报警并将张兰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张兰伤势过重,离开了人世。赵小平悲痛欲绝。 

两个月后,他向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赵小平原以为老婆在下班途中意外死亡,又死在回家的必经路线上,工伤认定应不成问题,没想到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兰非因工死亡,而在今年1月,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维持了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认定行为。 

原来,作为我国唯一一部衡量员工受伤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认为,虽然张兰的死亡出现在下班途中,满足了认定工伤的一个条件,但不满足另一个条件,即张兰没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为张兰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是电动自行车,而电动自行车并不属于机动车。 

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只会将是与否的决定及理由告诉申请人,不管理由是否充分,行政部门不会和申请人分辩电动自行车到底是不是机动车,因此这个阻碍妻子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在法庭上赵小平必须充分说明。 

边缘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呢?赵小平在诉状中认为,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非机动车”,而妻子张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动力超过规定标准,因此应属于机动车。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辩称,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赵小平的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相对于《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赵小平两换概念的观点显然不能被法庭所采纳。一审被驳回后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今年7月,随着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下达,赵小平替妻子维权的最后一息火苗熄灭了。鉴于张兰的死亡最终没有认定为工伤,他生前所工作的企业在补偿金额上只象征性地慰问了一下。(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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