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机构昨在沪签署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
罗文辉
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
在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统称“五方”)昨日在上海签署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之间跨市场监管协作的“1+3”协议。这标志着股票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体制的框架正式确立。
出席签字仪式的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表示,联合监管协议的签署是股指期货筹备工作取得的新进展。
具体落实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的“1+3”协议,包括《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的主协议及《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信息交换操作规程》、《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反操纵操作规程》和《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个具体操作规程。
据介绍,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以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障现货和期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畅通、机制健全、讲求实效为原则。其主要内容是构建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在内的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
年初,为加强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联动监管,证监会组织五方建立跨市场监管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始对建立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进行研究。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论证,在参考国际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基础上,证监会制定了建立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实行跨市场监管协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支持。
屠光绍昨日表示,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近一年多来,从法规体系的建立到中金所的具体运作,再到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的签署,股指期货的筹备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
屠光绍强调,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的签署,对市场运作和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五方要根据监管协议,做好具体的配合、协调和合作工作,将联合监管落到实处。
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昨日表示,随着股指期货筹备工作的逐步推进,一个新问题是如何防范和化解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可能出现的跨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都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监管经验,各自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但跨市场监管在我国还是个新课题,需要不断探索。经过努力,五方签署了联合监管协议,相信对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跨市场风险,保证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1+3”联合监管协议签署 股指期货推出又进一步
罗文辉
一场证监会领导、五家签约单位代表及部分媒体参与的“1+3”联合监管协议的签署仪式,规模虽不大,但意味着离股指期货推出又前进了一步,而注定要在国内股指期货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写的一笔。
证监会网站在上月公布的一份名为《关于联席风险监控系统的有关建议》的政策研究报告,已从技术上为我们揭示了股指期货推出前建立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的必要性。
上述报告指出,亚洲金融危机发生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尚分而治之。而香港当时虽有对单个市场的监控系统,香港证监会却没有建立自身的联席风险监控系统,这使当年在应对国际游资同时在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和外汇市场有计划地协同操作发起的冲击时颇显被动。
而目前内地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各自独立,证监会内部也没有实时监控系统和终端。关联市场间缺乏信息共享、实时配合的监管联动机制,将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埋下整个市场(尤其是交叉市场)的系统风险隐患。
实际上,如果股票现货、股指期货之间跨市场的联合监管缺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对机构投资者额定套期保值头寸的核准和动态监控都将难以实现,而防范并及时查处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股指期货交易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昨日“1+3”联合监管协议的签署,无疑为股指期货在中金所的推出又扫清了一项制度上的障碍。虽然目前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尚无进展,证券公司也因推进缓慢的证券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进程而耽搁了金融期货IB业务资格的申请,银行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仍至今没有定论,但联合监管协议的签署使股指期货的推出又朝前迈进一步的同时,也使业内人士对股指期货推出继续保持憧憬。
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在两个月前的一次公开表态中,已表示推出股指期货并无时间表。业内人士分析,只要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包括很重要的跨市监管等条件准备好,股指期货推出的时机可能也就自然成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