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备受人们关注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实施办法(草案)分总则、车辆与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3条。
校车要使用统一标志
省公安厅厅长刘玉顺在作说明时介绍,关于车辆和驾驶人规定中,重点规范了专门用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和幼儿的客运机动车,除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身前窗和后窗的显著部位放置、张贴统一的标志,货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志。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客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并且在最近的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分达到满分的记录。
机动车不得甩溅积水、泥浆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机动车在积水、泥泞或者容易产生扬尘的道路行驶遇有行人和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不得甩溅积水、泥浆或者造成扬尘。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设定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道路为60公里,在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90公里。机动车在居住区和单位院内行驶、上下渡船,以及行经漫水桥或者漫水路时,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按照规定行驶,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未满16岁骑自行车不得载人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1.5米的范围内行驶,制动器失效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已满12周岁的人员,未满16周岁的人员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实施办法(草案)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坚持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员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事故责任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最低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最高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