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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出现了双重标准

2007/10/17 大众网--大众日报 阅读:3286

《南方周末》曾发布了《世界五百强在华投资企业排行榜》,榜单解读在充分肯定外资企业对经济增长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指出相当数量的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不佳,与它们在母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表现大相径庭。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被誉为商业楷模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一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层出不穷的跨国公司“丑闻”,似乎表明类似产品质量不合格、环保违规、忽略员工权益和消费者利益这样的事,不再是国内企业的“专利”,跨国公司因社会责任问题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在母国遵纪守法,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到了中国竟然也屡屡违规违纪,在社会责任上履行双重标准,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那些跨国公司在母国能遵纪守法、重视社会责任,与其商业环境密切相关。在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类法律法规完善,各种监督体制健全,跨国公司因其规模大、知名度高,更是关注的焦点,一旦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出现瑕疵,面临的将是媒体的口诛笔伐,公众信任的丧失和法院高额的罚单,企业会因此损失巨大。而在中国投资的一些跨国公司,一直处于一个养尊处优的环境中,本来税负就比内资企业低,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还经常出台一些“土政策”竞相给予优惠,生怕得罪了这些国外“财神爷”。即便是真出了问题,罚款金额也不大,既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又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长期的超国民待遇让这些跨国公司有了一种凌驾于国内政策法规之上的优越感。报道显示,拒绝按照工会法建立企业工会的公司,有58家之多,占调查企业的近一半。

此外,社会监督乏力,民众参与力量有限,也是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出现双重标准的重要原因。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管理机构十分健全,不但政府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机构,民间也有不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少企业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性专门机构,形成了政府、民间、企业三管齐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而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消费者保护组织能力有限,使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十分高昂,打赢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并不鲜见。

要使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不再执行双重标准,首先,需要在法律上对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一视同仁,尽快出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再给予跨国公司超国民待遇。要督促还没成立工会的跨国公司尽快按照工会法的要求成立企业工会,已经成立工会的要切实发挥工会维护员工权益的作用。其次,还需要借助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使其更加细致,操作性更强。最后,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在对合理合法的投资亮“绿灯”的同时,对环保违规、忽视员工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公司多亮“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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