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骑着骑着就散架了
你买来的电动自行车有可能是机动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被认为是短距离交通便捷工具的电动车,进入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不可否认,电动车有“环保、节能、省力、骑行方便”等几大优势,但同时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记者走访了一些法院,发现由电动车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还真不少,有的后果还很严重。
在此,记者选取了已经审结的3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电动车加强监管;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当心被商家糊弄而购买无法正常上牌的电动车;另外,尽可能选择品牌电动车。
慈溪人胡建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因电动自行车的前复条突然断裂,导致胡建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就是肇事车的前轮。
前车辐条突然断裂 骑车人倒地而亡
2007年11月6日,胡建平从邻村的胡国芳处购买了一辆三鑫牌电动自行车。
2008年3月28日8时20分许,胡建平驾驶该电动自行车沿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富北村罗北南区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罗北南区174号附近时,电动自行车的前辐条突然断裂,胡建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胡建平的妻子早在2002年因意外去世,这次他突然撒手人寰,对他的父母亲(分别为1931年、1938年出生)和未成年的女儿倩倩的打击非常沉重。
陷入巨大悲痛之中的胡建平家人认为,车子有质量问题,他们多次提出赔偿要求,但胡国芳和电动车生产厂家江苏三鑫摩托车有限公司分文不付。
没有经济来源,此前家里还有债务,属于特困户,胡建平家人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准许。
他们一纸诉状递到慈溪法院,把胡国芳、三鑫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因商品质量缺陷造成胡建平死亡的各项损失296792。50元;被告胡国芳退还电动车购置款2050元。
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三鑫公司、胡国芳连带赔偿三原告因胡建平死亡引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8万元,若三鑫公司、胡国芳未按期如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三鑫公司、胡国芳另加付2万元给三原告,并且三原告可就上述三鑫公司、胡国芳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肇事的“电动自行车”竟是机动车 悲剧不断上演。
2006年5月24日,桐庐人金富生购买了杭州宝灵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宝灵鸟电动自行车一辆。
2007年9月11日,杨伟驾驶金富生的这辆电动车从桐庐县城中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城中小区地段,与由东往西过城中路的行人陈金莲发生碰撞,造成陈金莲受伤。
同年10月16日,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依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对肇事车辆是否属于电动自行车以及车辆的质量状况进行鉴定。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规定,鉴定结论为:1。受鉴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2。受鉴车辆按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进行检测,其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据记者了解,如今,我省交警部门对于这种与国家标准不符的电动自行车是严禁上牌照的。
同月22日,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杨伟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认定杨伟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避让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陈金莲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通过,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8年5月14日,陈金莲起诉杨伟、金富生,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
同年7月7日,桐庐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伟赔偿陈金莲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423。46元的80%即71538。77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6538。77元,扣除杨伟已支付的30000元,尚应赔偿46538。77元,金富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0月20日和2009年1月20日,杨伟分两次共交纳执行款项38000元。
2008年12月18日,杨伟、金富生起诉杭州宝灵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其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6538。77元。
桐庐县法院受理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先后3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伟、金富生诉称认为,之所以本次事故中交警大队认定杨伟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76538。77元,是因为被告生产的“宝灵鸟”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而引起的,除此之外杨伟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其他过错。为此,根据法律,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
被告杭州宝灵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称金富生购买了被告生产的电动车自行车有异议,原告购买的是电力助动车。2。原告杨伟驾驶电动车与他人碰撞,这个事故的发生与被告无关,这是原告自身的交通违法行为与驾驶不当行为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使用被告生产的宝灵鸟牌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因该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与被告产品的使用说明和合格证不相符,应认定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从而使原告因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避让行人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已赔付68000元。被告是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原告请求赔偿76538。77元,因原告自身未尽到避让行人的义务,存在过错,且实际赔付68000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超出68000元范围部分的,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系电力助动车而非电动自行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宝灵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伟、金富生损失68000元;二、驳回原告杨伟、金富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乐清市法院也审结了类似的一个案子。
潘静杰与同村的管雷阳系朋友关系。2008年4月13日晚,潘静杰与管雷阳等人在乐清市乐成镇的一个公园玩耍结束时,潘静杰要求管雷阳将其杰豹绵杰二轮电动车交由其驾驶,让管雷阳步行。管雷阳同意后,潘静杰驾驶管雷阳的无牌二轮电动车从公园开出,结果不慎坠入道路南侧的河道。管雷阳与其朋友发现后,即打电话报警,潘静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2008年4月25日,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静杰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静杰的父母亲潘升德、林友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之后,潘升德、林友香认为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管雷阳、温岭市兴隆电动车厂分别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和生产者,应对潘静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未就赔偿达成共识,潘升德、林友香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肇事车辆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1、2008年4月13日潘静杰驾驶的杰豹牌黑色电动二轮车属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2、前后轮制动都不能抱死,前后轮制动技术状况差;转向系统正常。”
法院认为,潘静杰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肇事车辆“杰豹”牌二轮电动车系管雷阳所有并出借于潘静杰驾驶,虽然管雷阳根据车辆出厂说明书在购车、出借车辆时均认为所购车辆为非机动车,但管雷阳在将二轮电动车出借给潘静杰驾驶时,应告知潘静杰有关车辆性能及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因管雷阳未尽该方面的义务,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电动车厂虽然具有生产助力车的许可证,但其生产的本案肇事车辆“杰豹”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属于机动车范畴,已超其生产助力车的许可范围,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存在缺陷。由于其产品存在着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电动车厂应对潘静杰死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由潘静杰、管雷阳、电动车厂分别承担70%、10%、20%的民事责任。在确定了二原告的实际损失后,法院依法判决管雷阳应赔偿潘升德、林友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0072。7元,电动车厂应赔偿40145。4元。
一项抽检显示,电动车不合格率达5成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因电动自行车质量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很多。而消费者事先通过消协途径解决问题的纠纷更多。
杭州市消保委副秘书长陈关庭说,目前消协接到有关电动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呈上升趋势。
杭州市工商局萧山分局曾经对萧山市场上销售的各种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一次质量抽检。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杭州)方面的检测,结果显示,8个品牌8个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仅4个批次合格,不合格率达50%。针对此次抽检结果,工商部门已对尚未销售的4个批次、25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扣留,并已对经销商进行立案查处。
省质监局曾发布一项电动车产品质量报告称,对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7个省市部分企业生产的电动车质量抽检发现,抽样合格率为73。8%。检查发现电动车主要质量问题包括:国标将电动车最高车速限定在每小时20公里以下,但有的产品最高时速接近25公里。部分电动车的车架、鞍座、支撑立管等配件强度不合格,容易使骑行者重心产生偏离,或者车架立管发生变形断裂,容易造成驾驶失控,引发安全事故。
问题电动车事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加强监管,以免出现上游无序导致下游失序的尴尬状况。
交警提醒,市民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蒙骗,而购买无法正常上牌的电动车;电动车上牌必须到非机动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