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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论:禁电动车需要理由更需法律依据

2006/11/7 新快报 阅读:4055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地违法征收养路费尚未有任何回音,违法立法又来了。有新闻称“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批示,广州市政府将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北京一媒体据此评论,“不能让车主独自承担政策变化之痛”,广州也有媒体发表社论对官方提出,“说服市民需要理由还需要承诺”。

然而,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根本不是政策变化,而是典型的法律冲突。有关部门不仅需要向市民说明禁行理由,更须向市民交待禁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国家立法中,电动自行车是合法的存在,且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解释,将电动自行车包括在内,请看,“‘非机动车’,是指……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电动自行车以“非机动车”的“身份标签”,在国家立法上,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地方立法站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尊严”的立场上,只须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行驶作出具体规范即可,而不应对电动自行车的合法与非法作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规定。

然而合法的电动自行车到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里,其合法性就变得含糊起来。这部于今年1月18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第14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这样规定倒也罢了,所谓“登记制”,如果能理解为对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的必要措施,本无可厚非。

但坏就坏在,第14条还留下了一个尾巴,“……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项地方立法,把认定电动自行车合法抑或非法的权力,慷慨地授予了“省政府”和“地级以上市政府”。

也就是说,只要地级以上市政府认为在本地对电动自行车不应登记,不准上路,且报省政府批准,就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予以封杀。那么,这些封杀了电动自行车的城市,又如何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的法律规定呢?

当然,法律冲突的频仍与法律冲突校正机制尚未健全有莫大的关系。不独养路费,包括电动自行车以及更多的法律冲突都在期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作出有效的回应。

(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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