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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管理

2006/12/12 江门日报 阅读:5601

本报讯  日前,有不少市民致电本报询问,随着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增加,有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开始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给机动车辆带来极大不便,希望了解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规。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鹤山市交警部门。据了解,近日该市已出台了《鹤山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将进一步规范此类车辆的管理。

《鹤山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将对这类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和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进行整治。《方案》指出,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而且要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同时,电动自行车的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助力自行车的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符合以上国家标准的,属于非机动车,经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另据了解,省公安厅今后将颁布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式样、登记办法,江门市公安局随后将制定公布江门全市的登记管理办法,由车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经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在此之前,暂不予登记。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时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搭载身高1.2米以上的人员,不得有逆向行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违者将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则按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据了解,目前,在鹤山市市面上销售以及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助力车”大都超过以上国家标准,具有“轻摩化”特征,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超标车辆不符合登记入户要求,将禁止上路,违法上路者将有可能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甚至行政拘留。

(本报记者  邓榕  通讯员  吴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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