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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

2006/12/27 阅读:8540

据了解,近日,广东省鹤山市已出台了《鹤山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将进一步规范此类车辆的管理。

《鹤山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将对这类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和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进行整治。《方案》指出,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而且要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同时,电动自行车的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助力自行车的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符合以上国家标准的,属于非机动车,经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据了解,目前,在鹤山市市面上销售以及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助力车”大都超过以上国家标准,具有“轻摩化”特征,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超标车辆不符合登记入户要求,将禁止上路,违法上路者将有可能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甚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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