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 资讯 > 行业热点 > 正文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和助力车方可上路

2006/12/22 江门日报 阅读:14689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12月起到明年4月,我市公安、工商、质监、发改等部门联合开展规范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统一整治行动,届时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才可以上路行驶,而超标的电动车、助力车则杜绝销售和上路行驶。12月23日,市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发改局等部门还将在东湖广场举办“江门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管理咨询活动”,有兴趣和有需要的市民可前往咨询。

超标电动车成新的治安隐患

据悉,这次整治行动是针对近年来我市不少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秩序混乱,事故频繁发生而展开的。这些车辆中有一部分是超过国家标准的。2005年至2006年,我市蓬江、江海两区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473宗,导致17人死亡和455人受伤。
 
据公安交警部门介绍,超标的电动车和助力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除了安全系数低、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外,还成为新的治安隐患。由于目前电动自行车还没有实行登记上牌,公安机关难以对其作有效监管,因而容易成为偷盗和抢劫的目标。车辆被盗抢后,因车辆无牌证、无车架号等资料,而且便宜易出手、销赃快,立案破案十分困难。

符合标准的明年可登记

凡是购买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的江门市区的车主,可于2007年2月1日起,携带身份证、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登记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若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到车管所设立的登记点登记。车管所在验车、登记后,发放临时登记凭证。驾驶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时,应携带临时登记凭证,以备查验。

从2007年4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公安、工商、质监、发改等部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对非法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强制取缔,发现超标电动车、助力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予以查扣。

无证驾驶将被处1000元罚款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上路,按无证驾驶处理,交警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人处1000元罚款,并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可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并依法扣留无牌机动车。即使市民驾驶的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但假如发现未登记就上路、双手离把驾驶、逆向行驶、醉酒驾驶、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行驶、冲红灯、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交警部门也坚决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  梁绮桦)

相关链接

如何区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

市民应该如何分辨哪些才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呢?

据介绍,市民可参考以下最基本的技术参数: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其中,电动自行车的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助力自行车的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以上标准要同时符合。

据了解,超标电动自行车也俗称“电动摩托车”,对照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比较显见的超标特征有:一是车重超标,车身重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40公斤。二是骑行功能弱化,大部分电动摩托车脚踏板已经被取掉,没有了骑行的功能。三是设计时速超标,电动摩托车时速一般均可达30~40公里/小时,甚至有的最高可达60公里/小时以上。四是鞍座设计不符合标准,电动摩托车的鞍座全部采用的是二节式鞍座而不是自行车专用式鞍座。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

网友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