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价〔2014〕38号 2014年12月29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精神,现就我市试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不含电费(电费另外按规定的电价政策收取),其收费标准按电动汽车的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行电动汽车的分类暂按目前推广使用的情况,划分为电动公交车、七座及以下电动汽车两类。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按以下分类和标准收取费用。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电动公交车0.7元/千瓦时;七座及以下电动车1.2元/千瓦时。其他类型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按行驶里程收取,最高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电动公交车1.7元/公里;七座及以下电动车0.4元/公里。其他类型电动汽车的换电服务收费标准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宣传和价格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