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助力车经销店称购其助力车不用挂牌即可上路,消费者在无牌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纸诉状将助力车经销商告上法庭。4月16日,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适当赔偿原告黄敏1万元。
黄敏从电视上看到“乘风”助力车经销店的销售广告,广告称:购买“乘风”店助力车不用经交管部门挂牌即可上路,每辆售价1500元,欲购从速。2007年7月份,黄敏到该经销店问实情况后,便购买了一辆。
同年10月份,黄敏驾驶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交警认定其无牌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主要责任。2007年2月份,经宁都法院调解,黄敏赔偿受伤行人人民币2万元。
2007年3月份,黄敏认为“乘风”助力车店销售者做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遂具状起诉向该商家追偿。
法院认为,助力车是否须挂牌上路,属交通行政管制范畴,销售商无权决定,其广告行为购成虚假宣传和消费误导,对因该误导而致消费者产生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但对广告内容的真假,消费者亦有审查注意义务,其尽注意义务不够,应自负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销售商赔偿黄敏人民币1万元。(曾建昌)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