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电动车网记者从镇江市经信委网站获悉,镇江市政府发布了《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省、市(含辖市、区)财政补贴总 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 60%(以销售发票为准), 其中: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以下是政策原文:
镇 江 市 财 政 局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镇财工贸〔2016〕14 号
关于印发《2016 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6 年镇江市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45 号)文 件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6 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 号)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主送: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镇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30 日印发
2016 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6 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45 号)及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6 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工贸〔2016〕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市直及辖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 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 购车补贴。
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1。
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省、市(含辖市、区)财政补贴总 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 60%(以销售发票为准), 其中: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 配套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 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 400 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 600 元。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 同比例配套补贴。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含辖市、区)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三、补贴分担方式
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对三个辖市完成 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地方财政应配套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 额承担;辖区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分情形负担:属企业、驻镇单位及社会其他组 织购买的,根据单位驻地或税源属地按市、区体制比例负担;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4S 店)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根据服务运营单位注册地、税源属地,按市、区财政体制负担。
四、补贴申报要求
(一)车辆购置补贴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 2017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2016年购置新能源汽车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 2—1)(仅各辖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填写),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市直相关单位于2017年2月底前,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 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 证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 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 设施建设)(附件 4—1)(仅各辖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牵头部门填写),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 施建设)(附件 5);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