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的电动车充电时引发火灾,烧毁了7间平房,承租房屋的李某被房主告上了法庭。日前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房主余某经济损失57万元。
余某将位于东城沙滩后街的门面房租给了李某,李某在门面房内开了一家副食品店。2015年9月28日凌晨2点左右,李某在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不慎发生火灾,造成沙滩后街7间临街房被烧毁。
经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为沙滩后街某副食店南侧房间内,起火点位于南侧房间西侧电动自行车处;火灾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事后房主余某垫付了对损坏房屋进行改造维修的费用,但李某对费用有异议,不同意赔偿。余某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改造维修工程款57万元。
在法庭上,李某辩称,他自己找人装修也就花费11万左右,但对方说该房是房管所的房,必须由房管所修,翻建费用50多万,因此不认可。此外,他在本案火灾事故中无过错,火灾系电动车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他只同意赔偿11万元。
房管所证实受灾房屋不是危房,当时房子全部过火,墙体及木质结构过火后均不能继续使用,必须全部拆除翻建。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其个人对火灾无过错,电动车产品质量问题非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就其承担的赔偿义务另行向他人追偿。被告辩称房屋翻建的行为属于过度维修,修复方案及费用均不合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余某财产损失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