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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非机动车明确限载人数,并携带行驶证

2008/1/11 成都日报 阅读:12235

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在本月8日召开的省政府第137次常务会上,《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原则通过会议审议。该规定规范了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特别是对电动自行车如何接轨国家标准的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在《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但是,《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今后骑“电马儿”,也需要携带行驶证!《规定》专门要求,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

非机动车明确限载人数

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规定》还专门明确要求,驾驶非机动车除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其他规定,包括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等。《规定》还要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二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一名陪护人员。

童车不准上路行驶

童车,串列式、并列式自行车……诸如此类的非机动车都不能上道路行驶。《规定》提出,人力三轮车、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非机动车,在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据介绍,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等内容。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违者罚款5元—50元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额在5元—50元。《规定》还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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