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又见法律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地违法征收养路费尚未有任何回音,违法立法又来了。有新闻称“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批示,广州市政府将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北京一媒体据此评论,“不能让车主独自承担政策变化之痛”,广州也有媒体评论提出,“说服市民需要理由还需要承诺”。然而,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根本不是“政策变化”,而是典型的“法律冲突”。有关部门不仅需要向市民说明禁行“理由”,更须向市民交待禁行的“法律依据”。
请允许我对这些知法、懂法却一再违法的相关人员再一次重复这些常识,它们本应成为每一位立法者和公务员都烂熟于心的法律意识: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国家立法中,电动自行车是合法的存在,且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解释,将电动自行车包括在内,请看,“‘非机动车’,是指……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电动自行车以“非机动车”的“身份标签”,在国家立法上,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不容置疑的。地方立法站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尊严”的立场上,只须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行驶作出具体规范即可,而不应对电动自行车的合法与非法作出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新规定。
然而合法的电动自行车到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里,其合法性就变得含糊起来。这部地方性法规在第14条规定留下了一个尾巴,“……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要地级以下市政府认为在本地对电动自行车不应登记,不准上路,且报省政府批准,就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予以封杀。那么,这些封杀了电动自行车的城市,又如何来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的法律规定呢?
广东是中国开放的前沿,一向得改革风气之先。于经济体制改革领域,被奉为圭臬的口号是“看到绿灯大步走,看到红灯绕着走”。然而那是一个在法制尚不健全的特殊时代,我们需要这样的良性违规来突破旧有体制的病状,提升社会的创造能力。而今,国家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我们不再是身处“无法可依”的时代了,今天强调对法制的统一和对法律的尊崇,显得倍加重要。法律,容不得“看到红灯绕着走”。
当然,法律冲突的频仍与法律冲突校正机制尚未健全有莫大的关系。不独养路费,包括电动自行车以及更多的法律冲突都在期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作出有效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