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开始,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以下简称“禁电动车”),当地警方针对“违法”上路的电动车用户的行政处罚随即展开。广州市民叶存环女士被番禺区交警“扣车”,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交警的这项行政强制措施,并返还被扣车辆。此即广州“禁电动车”令生效后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记者联系到该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听他分析案件始末。
记者:你为什么受理这样一个争议性这么大的案件?
浦志强:我11月份就知道了广州“禁电动车”的事,当时就觉得事情有些不妥,于是我联系了广东的行业协会,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广州电动自行车车主凡遇不当处罚的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后来就接到了叶女士的案子,这个案子很荒唐,而且比较典型,它存在三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认定违法事实的问题,明明是电动自行车,却被交警认定是“自行车加载动力装置”,按照这个逻辑,我们还可以说轿车就是轿子加载动力装置,多可笑啊;其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发生了错误,引用的法律就更荒谬,如果是“自行车加载动力装置”,那么就应该收缴动力装置,但实际上却扣了我当事人的电动车;第三个是执法程序错误,公民违法后要有申辩权利,当是交警在执法现场丝毫不听我当事人的辩解。广州市政府的通告根本就没在罚单中体现出来。
记者:您为什么这么关注广州“禁电动车”的事情?
浦志强: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一种很重要的交通工具,省钱省力,用电也很方便,它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是很重要的,禁止之后很多人出行遇到了困难,汽车开不起,公车不方便,走着太远,自行车太累。我个人认为政府无权取缔某种交通工具的使用,自作主张就改变了老百姓的生活方式,这是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扩张,我们应该警觉。
记者:电动自行车车主状告交警的行政案件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开庭后,有什么进展?
浦志强:第一个案子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提交了措词强硬的答辩状,指责我们对法规的理解“纯粹是断章取义”,认为原告“公然挑衅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的行为,蔑视了“国家法律的整体性和严肃性”。
实际上针对叶女士的案子,我总共提起了两次行政诉讼,因为事发后,交警主动来到叶女士家里,撤销了第一次的罚单,他们说是执法民警笔误。然后又开了另一个罚单,说是“机动车行驶无牌照、无驾驶证”,这个说法可笑至极,电动车怎么属于机动车?骑电动车还得考驾照?
这两次诉讼目前都还没有结果,第一个我是12月8日提起的,到3月8日之前应该会有结果,正常情况下,我想应该会判处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第二个罚单的诉讼我刚刚提上去。
记者:您希望得到怎样一种结果?
浦志强:就这个案子讲,我希望确定行政措施违法,归还叶女士电动车。
从更深层次讲,我希望能就“禁电动车”问题和广州市政府直接对话。首先,交通工具本无错,关键是政府的管制问题,广州的交通治安混乱的情况要靠政府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就像菜刀,菜刀可以做饭,可以砍头,不能因为它能砍头,就不让用了。
其次,广州公安局当时关于“禁电动车”的座谈会没有做到公开公正,访谈对象的选择是有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关系方都出席了,有两个很重要的群体没有考虑到,一个是电动车行业内部的人,他们的利益受损害,却没有机会去参与讨论,另一个是电动车的驾驶者,说实话,这部分人属于弱势,他们在这件事上发言权太少,政府不应无视生产商、经销商和使用者的利益。
最后,“禁电动车”不能体现路权平等,也未能充分表达民意,靠“禁”不是好办法,其实完全可以选择更好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例如完善非机动车设施等,而不是现在这样。
记者:你希望借这件事表达自己哪些意见?
浦志强:我呼吁百姓多多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麻烦,完全可以诉诸法律手段,我现在手里已经接了7、8个电动车的案子,我过一阵子会把诉讼书的写法做一个模板,流程也都告诉大家,希望大家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也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参与进来,毕竟这不是我一个人能解决的。
(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