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上牌和上路通行已经(将)实施,讨论甚至是争论得纷纷扬扬,而这里所说的公车当然不是指公共交通车辆,而是指政府共用车。
每当凌晨过后,大家可以到菜市场看看,市民日常所需的蔬菜、肉类等相当部分是由摩托车运送。在城市边缘公共交通没有到达的转接之处,搭客的“摩的”为人们提供方便,很容易帮人们在陌生之处找到直接目的地。可以说,摩托车成为众多草根阶层的生存工具之一。目前,广州有数十万电动自行车作为普通市民的交通工具,那么,加上175万辆摩托车,一纸禁令,将影响到近200万人的日常生活。摩托车、电动车与城市底层人民的基本生活甚至生存息息相关,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共决策,作为公众委托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是否就可以一禁了之?
对政府一纸“禁摩”“禁电”令,由此而想起政府的公车改革问题。我国各级政府究竟有多少公车,普通民众难以知道。北京在非洲论坛举行期间,一个值得赞许的措施是将49万余辆公车(只占80%)入库封以削减车流量。那么,按笔者自己用车的费用推算,仅北京每年就要花费近一百亿的公车“养车费”(不包括购车费)。而另一个已广为人知的数据是,我国每年公车支出高达3000亿元,笔者算一下账,这相当于2002年国家财政全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7倍、2005年的3倍,超过2005年的国防支出。
政府公车实施改革主要形式是货币化,即取消公车及司机配备,根据职务级别给予不同档次的现金补贴。根据搜集的有关资料,补贴的金额大概是实职副处每人每月1500元;助理调研员每人每月1000元;科长800元;副科长500元;科员300元。其改革方案牵涉到庞大公共财政开支。笔者以往曾计算过如下数据,2003年我国公务员人数是653.67万人(实际由国民经济供养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性质的人员7000万人),如按平均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算,仅以653.67万人计,则每年的补贴就是近800亿元之巨,也相当于2002年国防支出的一半。如果按国家财政供养的科员以上级别的需要补贴,其数额更加巨大。
广为流传的“三个 1/3”认为,即在公车使用中“公务占1/3,领导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那么其中的2/3应该是“非法”的,如果制定并通过实施取消专用公务车并给予货币补贴方案,并不能将那“2/3”节省下来的话,则需要列入财政预算,形成了“刚性”支出,最终是由原来的“非法”使用变成合法占有。联想以往的公务员加薪,却是“自己可以加自己工资”,都一样是与公共财政和政府部门为公众服务的原则背道而驰。
本来公众为了公共事务才成立公共政府,并交纳税费供养政府公共服务人员,为公共利益服务。但现在的“禁摩”“禁电”,反过来是政府动用公众授予的权力对公众权利一禁了之。难道政府动用公众授予的权力实施公共事务管理,仅仅是为了政府对公众管理的方便?同样,对于公车改革、公务员加薪,难道政府可以为了自身利益而公共利益于不顾?
于1859年(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还没建立起来)出版的约翰·密尔《论自由》一书,其最后结语写到:“…… 一个国家若只为──即使是为着有益的目的──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
既然我们要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就应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位的,而不是以公共权力为本位,即本来是“州官不可以放火”,“百姓却能够点灯”。但是,对于“禁摩”、“禁电”与公车改革等,现在是“州官可以放火”了,难道“百姓需要点灯”的权利也要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