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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国标修订之“新六条”亟待完善(一)

2015/12/9 中电动车网 阅读:5150571

『导读』电动自行车国标修订之“新六条”的确立,它对于加快推进“新国标”出台,以保障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老百姓公众权益(路权)或是有益的。

 

 

【中国电动车网 特约评论员、特邀撰稿人 宋子奎】我们只有本着“科学严谨和有利于促进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为宗旨,乃有助于提升车辆本身“综合技术指标(包括安全性能指标)”为基本原则,并充分兼顾(侧重于)更有效改进产品“实用性能”、以期满足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百姓实际需求(合理诉求)为最终目的,方可“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进而使“新国标(新六条)”更趋于完善。

 

诚然,电动自行车国标修订之“新六条”的确立,它对于加快推进“新国标”出台,以保障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老百姓公众权益(路权)或是有益的;尤其对于治理所谓“超标车”、规范电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期改善目前路面交通安全现状,更有其积极的一面。对此,乃不可否认的。但相对客观地讲,四部委之“新六条”的推出或过于强势,以至于将修订多年(易稿13次)的“新国标报批稿”、几乎全盘否定。而对此,电动车行业及其相关企业或难以接受、且联名上书“相关部门”表达企业合理诉求:认为“新六条”对于涉及产品“实用性能”的相关指标过度限制,难以适应更广泛消费者实际需求,继而严重制约该行业及其“产销市场”可持续发展;再者,历经漫长修订过程而形成的“新国标报批稿(13稿)”,毕竟有其合理成分,若全盘否定,则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基本国情、民情不相适宜。由此可见,“新六条”尚未能获得电动车行业、包括骨干企业在内的大多数企业普遍认同。好在目前对于涉及车辆安全问题的关键性指标(即:最高限速不大于25km/h),行业协会及大多数企业原则认同(注:新国标报批稿为“最高车速26km/h”)。鉴于此,我们不妨以“最高限速指标25km/h”作为讨论问题之重点(基本原则)、且有必要对“新六条”加以完善。

 

当然,“新六条”乃四部委经过相当长时间研究协调(权衡利弊)方达成的共识,而就为何达成如此共识?或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影响”所致。故而,我们不妨将其暂且理解为:或由于“现阶段中国特色之国情的一部分”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乃并非由我们主观意志所能转移(改变)的。因此,寄望于“新六条”在短期内再作出较大幅度调整之可能性甚微;而相对客观地讲,基于“新六条框架”作些适当调整、并推出“新国标”之可能性或相对较大。但为避免重蹈先前出台“电动摩托车标准”覆辙,相关部门或选择恰当时机出台“新国标”之可能性也依然存在。若是如此,出台时间依旧难以确定、或又将无限期拖下去。有鉴于此,我们不妨换一种思路来探讨问题的更有效解决。例如,若是皆以“新六条”所给出的“数字指标”为基准,或只需对部分关键性条款“稍加补充、细化”便可;而这对于“新六条”所涉及的“具体数字指标”,包括:最高限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电池电压等条款(指标),或很容易达成共识。为此,笔者欲谈点粗浅看法、并试拟出相应的优化(优选)方案,以期促成“新国标”尽快出台。但首先需要申明的是,有鉴于笔者水平所限,本文之后所述观点及其“补充(细化)”方案,或有不妥乃至错误之处、敬请不吝指正,具体如下(谨供参考):

 

据“新六条”相关内容(条款)可见,它与现行老国标(1999年标准)相对照,最大的变化或在于:将车速(最高限速)、整车重量(含电池)、电机功率(标称值)等指标,皆给予适当放宽。然而,若将它与行业协会及“标准委”、先前拟定的“新国标报批稿(13稿)”指标对照,从中或不难发现:无一例外的皆“打了折扣”。当然,对于目前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之电动自行车,出于安全性考虑,将“最高限速(指标)”、限制在“相对安全合理范围内”乃必要的;但不至于将其它所有“数字指标”、皆以“打折扣”方式来体现其安全性,不免有些牵强或缺乏严谨性,至少其做法有待商榷。好在“新六条”对于适当放宽“部分数字指标”乃认可的、且与“报批稿(13稿)”拟定指标趋同,而这就为“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仍须指出的是:“新六条”对于相关“数字指标”的确定方式、其科学性或有待商榷,诸如,若仅仅是在“报批稿(13稿)”基础上,通过“打折扣方式”来确定指标或缺乏合理性,至少其做法过于简单、且近乎苛刻。鉴于此,笔者认为:为使“新六条”能够获得普遍认同,乃有必要对涉及“具体数字指标”的部分条款、作些恰当合理的“补充与细化”,这将使“新国标”更趋于完善。为此,特推荐如下具体修改方案(供参考):

 

具体为:其一,可将“额定车速即限速指标(25km/h)”、与设计车速(或视为:预设指标)严格区分,同时规定“设计车速(即:预设指标)”、可适当大于“最高限速指标”(如:严格控制在1.4倍之内);其二,以“设计车速”来确定电机额定功率指标(即:标称功率)为“不大于400W”。而这样,不仅能够更有效提高车辆本身“安全耐用性能”,而且,驱动电机之“能效指标(即:能效比)”亦能够获得较大幅度提升(主要依据之后具体给出)。尤其是,它对于显著改善产品的实用性能,包括:提升车辆爬坡性能(增强爬坡能力),减少蓄电池容量配置即减轻整车重量、或相应延长续航里程,以及相应降低蓄电池“额定电压(标称值)”,等等,都将会产生明显效果(相关原理、以及该方案“技术运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之后具体给出)。显然,上述“补充(细化)方案”若能获得所述“预期应用效果”,这不但能够满足广泛用户即更多普通百姓实际需求(合理诉求),而且更有助于获得电动车生产企业广泛认同。除次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它对于“新六条”涉及的“所有具体数字指标”,原则上无须作如何改动,也将使“四部委”、尤其是“交通管理部门”之公信力得以巩固。

 

因此,提出(推荐)上述“解决方案(修改方案)”的更重要理由就在于:它乃基于“新六条”框架内而提出的优化(补充、细化)方案,则“修改难度(阻力)”亦将大大降低,这将有助于“电动车行业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达成共识,以期能够促成“新国标”尽快出台。当然,前提是:我们只有本着“科学严谨和有利于促进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为宗旨,乃有助于提升车辆本身“综合技术指标(包括安全性能指标)”为基本原则,并充分兼顾(侧重于)更有效改进产品“实用性能”、以期满足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百姓实际需求(合理诉求)为最终目的,方可“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进而使“新国标(新六条)”更趋于完善。故而,或不应将上述推荐(优化)方案,简单的理解或解释为是一种变通做法(变通方案)。为能够充分阐明如上所述观点,并就该“补充(细化)”方案之技术运用的“科学(合理)性与先进性”,包括:该方案所涉及产品本身的“安全耐用性能”,以及它所具有的“经济实用性特点”及其显著的节能效果。我们不妨作如下更为具体的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1.关于适当提高“设计车速(预设指标)”主要依据及其安全性与合理性之研讨

首先,我们需明确“最高限速与设计车速”二者间关系,特别是:它对于“车辆制动性能”及其安全性有何影响。为便于理解、且有助于较为直观的探讨问题,我们不妨用较为通俗语言加以表述:比如,当路况及车辆载荷(包括驾车者及车体自身质量总和)一定、且“最高限速”为25km/h时,而此时实施制动之“初速度”即为25km/h,那么,车辆的制动距离仅与“制动器性能(设计参数)”有关,而与车辆“设计车速(指标)”并无直接关系。又比如,为提升制动效果,而通过相应减轻整车重量、则能够相应缩短制动距离;也就是说,当路况和其它条件相同时,制动距离仅与“整车质量、制动时的初速度(二者乘积)”有关,但这仍然与“设计车速”并无直接关系。再者,适当提高“设计车速”,如:若以“最高限速(25km/h)1.4倍”计,则“设计车速”即为35km/h。但这仅仅表明车辆所具有(具备)的“动力性能”,即依照“设计车速”指标要求,它可以跑到35km/h;而至于是否允许它跑这么快,则可由“限速指标”予以限制,并就现有技术条件乃可以方便做到的。例如,据新国标报批稿(13稿)提出的“超速断电”方案,即采用“速度传感器固封(防篡改措施)”、来限制“最高时速(25km/h)”便可,则为(电驱动时)“车速不超标”提供了技术保障。

 

诚然,针对于“如上所述方案”,通常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由于提高了“设计车速”、又以设计车速来确定电机功率(标称值)为400W,或认为是一种变通做法(变通方案)。诸如:若是以设计车速为“最高限速的1.4倍”计,就相当于提高了1.4倍的动力性能,那么,当车速由35km/h(即:设计车速或称之为“预设车速”)、降至25km/h(限速指标)行驶时,若将其折算成电机功率,就相当于电机功率可提高1.4倍,即为400*1.4=560(W)。或因此亦认为:它对于车辆的“制动性能(安全性)”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其实不然,对此,我们或应该由车辆的“适时工况”来探讨该问题,也许就不会提出这样“相对简单”的问题了。比如,更具体讲,电动自行车其本身乃“低速车辆”,而我们以“最恶劣(最极端)”行驶工况来考虑其“安全性”、或较为恰当。例如,当我们在“最高时速(限速)”实施制动时,要求制动距离应限制在“相对安全”范围内,而以此来衡量其安全性则更为直观(便捷)、且相对合理。对此,我们不妨参考(借鉴)“新国标报批稿(13稿)”、乃根据大量样车实验数据所拟定出的相关指标,而且,它相比于现行老国标(1999年标准)、要求“干湿状态制动距离”均相应缩短,这将使车辆的“制动性能”及其安全性得以进一步提升。

 

再者,当车速为25km/h(限速指标)实施制动、且设有“超速断电功能”,则制动距离仅与“整车质量及制动时的初速度(二者乘积)”有关,它与“设计车速”、以及电机额定功率(标称值)之大小,并无任何关系。当然,在车速尚未超出“限速指标(电机未断电)”情况下,或认为:它对于“制动效果”将带来不利影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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