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动车网 特约评论员、特邀撰稿人 宋子奎】……无论是现行国标、还是“新六条”之相关规定,皆未能明确定义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属性)”,但对于涉及车辆本身安全性能的“最高限速”等实质性技术指标皆给出了明确规定,则已充分阐明了电动自行车可划归非机动车管理范畴的前提(必要)条件;而且,它远比“是否保留脚蹬子”、来定义(定位)产品“主要功能特征”乃更为原则,也更趋于科学(严谨)性。很显然,明确如上两点、且达成共识,则对于加快推进“新国标”修订与尽快出台或就不再难了。不仅如此,对于目前普及率较高的“小轮径(电动款)”产品,若能够提供“确切依据”来有效证明:省去了“脚蹬子”乃更有助于“提高行车安全”。那么,这对于“新六条”仍将“保留脚蹬子”列入强制性条款(否决项)、或缺乏“合理性与广泛性”,则更具“说服力”。对此,我们将在之后讨论中予以更详尽阐述(阐明)。【待续未完、接续篇(四)】
【接前文】
4.保留脚蹬子”作为修订(出台)新国标前提条件乃缺乏合理性与广泛性之研讨
回顾前文(续篇三)讨论内容,我们至少已明确(澄清)了一个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客观事实)”,那就是:电动自行车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机动车(具有“机动车”功能特征),即便是“保留了脚蹬子”也无法证明(定义)它就是“非机动车”。而至于它是否可以划归(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则由涉及车辆本身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作为依据(如:最高限速、整车重量等具体“数值指标”)、来划分“管理范畴”,或更趋于科学(严谨)性;而它远比“新国标修订框架(即:新六条)”所规定的“必须保留脚蹬子”、且作为修订(出台)“新国标”之前提条件,乃更为原则、也更趋于“合理性与广泛性”。为此,我们不妨继续如下相关讨论、并就为何提出如上所述观点之“主要依据(具体理由)”作进一步阐述与探讨,具体如下(谨供参考):
就目前普及率(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小轮径“电动款”产品而言,由于它省去了“脚蹬子”、即取消了“脚踏功能”,或因此而认为它已不具备传统自行车的所谓“标志性”特征,那它还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非机动车呢?或就是说,“省去了脚蹬子”它看上去或不像“传统自行车”,那么,我们又如何来定义电动自行车还属于“非机动车”呢?可见,若基于上述观点来讨论如何修订“新国标”,或存在明显误区、乃必须加以修正(校正)。首先,就目前广泛使用的“低速纵向两轮电动车”,将它称之为“电动自行车”其名称(称谓)是否确切呢?对此,我们或应该“实事求是”和更为客观辩证地去理解它。诸如,通常认为“装有脚踏驱动部”的纵向两轮车即为“自行车”,因而习惯上我们也常常称它为“脚踏车”。但就“自行车”之名称而言,若从逻辑上(语法上)推敲或也不那么确切,即便我们称它为“自行车”、而无“动力来源”,则车子自己是不能够自行行驶的,又何为“自行(车)”呢?不过,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待与理解“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称谓,或也就符合“逻辑性”了,比如,下坡时依靠重力、车辆则是能够行驶(滑行)的;又比如,当脚踏或电动、而使车辆具有一定速度后,即便我们撤去“动力来源”、而依靠惯性车辆仍可自行行驶一段距离。
据如上所述可见,我们若将“自行(车)”称之为“滑行(车)”或更贴切,故此,由“自行车”来延伸定义“电动自行车”其本身就不够贴切;而我们称它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名称的由来)”,或更多的、只是基于(遵循)人们习惯上叫法(约定俗成)来确定其名称而已。据此而言,目前广泛使用的“低速纵向两轮电动车”称它为电动自行车、或其它称谓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该类车辆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之主要依据(基本原则)、是否更具科学合理性。再者,我们若将原本为传统自行车所必须具备的固有特征(安装脚蹬子)、用它来延伸定义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属性)”,明显混淆了一个关键性“核心概念”,那就是:电动自行车之所以能够将其划归“非机动车”管理,则是因为设定了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乃以涉及车辆本身安全性能的相关指标(如:最高限速、整车重量等具体“数值指标”)作为依据的。而对此,或也不难理解:首先,对于“最高限速”等涉及车辆本身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指标、若不加以“科学(合理)”的严格限制,那么,即使“保留了脚蹬子”,也不能保证将它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就是“相对安全”的;再者,即便是“保留了脚蹬子”也无法证明(定义)它就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机动车。故此,我们或可以给出如下参考结论:
对于目前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乃至造成路面交通“不安全因素加剧”的更主要原因之一,除了驾车者自身问题(违反交通规则等“人为因素”)之外,乃由于“超标车”所造成的;尤其是,由“严重超速车辆”而引发(酿成)严重交通事故之比例乃占大多数,但这与“是否安装了脚蹬子”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据此参考结论,更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之问题就在于:我们若将“省去脚蹬子”视为所谓的“超标车”,而将二者划等号(混为一谈),则二者之间“逻辑关系”是不成立的。这是因为:“是否保留脚蹬子”它并不涉及车辆本身安全性能指标(如:最高限速、整车重量等具体指标),则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更与所谓“超标车”乃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我们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若将“省去了脚蹬子”、或更有助于提高“驾车安全性”联系在一起,则乃存在着“因果关系”。比如,对于目前普及率较高的小轮径“电动款”产品,若“省去了脚蹬子”、它是否有利于提高驾车者“行车安全”呢?或者更直观地讲,就是:安装“脚蹬子”与不安装“脚蹬子”,哪个更安全呢?通过市场调查、并据消费者(驾车者)实际使用情况即用户体验,皆表明:不安装“脚蹬子”或相对更安全。主要理由及其相关依据,具体探讨如下(谨供参考):
众所周知,电动自行车是由传统自行车演变而来,而我们通常认为,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在短短的十余年内、能够在中国获得如此广泛之普及,或是因为它设有“电驱动功能”,不仅省时省力、且经济实用。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更在于:它相比于传统自行车其驾车安全性相应提高了。诸如,传统自行车以脚踏骑行作为动力来源,而为了适应脚踏骑行与方便蹬踏,则脚蹬子与鞍座之间需要保持合适的距离,故而“鞍座高度(离地高度)”亦相对较高。因此,这不仅给上下车带来不便,而且自行车为“纵向两轮车”,在具有一定速度后更容易掌握车辆行驶平衡,而当上下车时,因车速较慢,或由于平衡不易掌握极易造成摔倒。可见,在自行车整个使用过程中,上下车时易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那么,与之相比,目前普及率较高、使用广泛的小轮径“纯电动(小踏板)”两轮电动车,由于省去了“脚蹬子”,则可使“鞍座高度(离地高度)”相应降低,而当车辆起步前或停车时则可由双脚同时着地支撑,上下车更为方便,尤其是雨天穿雨披驾车(上下车)则相对更安全。不仅可改善驾乘舒适性(可避免脚部受到雨淋),而且它相比于传统自行车,则能够有效避免“雨天穿雨披”出行时,或因上下车不便易发生摔倒、以致引发(酿成)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
结合如上分析讨论,并据“纵向两轮车”本身所固有的性能特点、以及消费者(用户)实际体验,皆表明:目前普遍采用“转把(手控)操作模式”之纯电力驱动的小轮径两轮电动车,省去了“脚蹬子”它并不涉及(影响)产品本身操控功能需要,而“鞍座高度(驾车者重心高度)”亦可相应降低、且上下车更为方便,则相比于传统自行车更有助于提高行车安全。不止于此,针对于目前普及率较高、使用广泛的“滑板型(即小踏板)”电动款车型,即:轮径为455mm(18吋)及以下的小轮径两轮电动车。由于车体(车架)高度相对较低,安装“脚踏驱动部”易发生“转弯倾斜时脚蹬触地”,则存在不安全因素。很明显,就上述“小轮径”车型产品而言,若省去“脚蹬子”不仅更有助于提高行车安全,并且能够改善驾乘舒适性。故而,广受消费者(尤其是更多女性消费者)青睐,这不仅仅反映出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更表达了广泛用户即更多普通百姓的真实意愿(合理诉求),而这也是目前“电动款”产品的普及率、乃远高于“安装脚蹬子”之车型产品的确切原因所在。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它是否或必须安装“脚蹬子”,若能基于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实用性与广泛性”来综合考量乃更趋于合理性。
据上所述,或已表明:我们由涉及车辆本身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最高限速、整车重量等“具体指标”)作为依据,远比“是否保留脚蹬子”定义产品属性、来确定即“划分管理范畴”,乃更为原则也更趋于“科学(严谨)性与合理性”。当然,提出上述观点并非完全否定“脚蹬子”的重要性。比如,对于目前普及率相对较低的“电单车”,即通常采用脚踏操控模式(俗称:脚踏来电)的所谓“智能型”产品,而即使“新六条”未将“保留脚蹬子”列入强制性条款(否决项),也自然、且必须“保留脚蹬子”,这是因为它涉及产品本身操控功能需要。又比如,对于目前普及率(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小轮径(低重心)“电动款”、也包括“助动型(简易款)”车型产品,皆采用“手动(转把)操控模式”,而即便是“省去了脚蹬子”也不影响产品本身操控功能需要;而且,它相比于如前所述之“电单车(智能型)”产品,不仅更方便操控、且产品价格亦更为低廉。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由前述讨论分析、并据市场调查即更广泛用户实际体验皆表明:“省去了脚蹬子”乃更有助于提高驾车者“行车安全”、且与更广泛用户“实际需求、消费意愿(购车意愿)”皆吻合的。这乃目前“电动款”产品之普及率(市场占有率)远高于“电单车”的更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