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工信部再次推文,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进行了解读。全文如下:
近日,工信部再次推文,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进行了解读。全文如下:
一、为什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亟待修订?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大部分使用铅蓄电池,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约10%。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9年发布实施。近些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
例如,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超过40km/h;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
此外,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新标准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是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产品发展情况以及发生的各类事故加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新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电动自行车在我国使用广泛,部分消费者从使用方便角度考虑,希望电动自行车速度越快越好、体积越大越好、载重量越高越好、动力性能越强劲越好。但是电动自行车作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目前我国不少地区非机动车道宽度有限、人车混行,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会大量占用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或者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对汽车等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新标准的修订工作始终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和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
三是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虑到近些年来消费者出行范围的扩大、生活节奏的加快,新标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面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从而让消费者获得比普通脚踏自行车更大的出行半径,减轻对骑行者的体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从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这也是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可以作为电驱动的重要补充,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便利消费者使用。
三、驾驶“超标车”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潜在的法律责任?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例如,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2015年,北京的任先生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一位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先生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超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任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等罪对任先生提起公诉。
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驾驶某品牌电动两轮车,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鉴定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盲目行驶,并对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况注意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其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判决徐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250565.5元。
考虑到肇事车辆生产企业在车主手册中已经明确表明其生产的轻便电动车是一种低速安全的环保型工具,其额定载员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相同,并在掌握骑行要领后可骑上道路,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生产、销售的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酌定由肇事车辆生产企业承担20%的责任比例,即250113.1元。
四、新标准实施后将如何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
新标准一是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从而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
二是在对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
三是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
四是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
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证了雨天骑行时的电气安全。
六是增加了车速提示音,解决了群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声音小、速度快,从背后靠近时不能提前预警的问题。
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内容须包括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和使用安全,骑行前进行检查等。
五、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为什么不能过高?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六、电动自行车的尺寸和重量为什么必须加以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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