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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2007/6/26 北京娱乐信报 阅读:4190

信报讯(记者闫峥)记者昨天从市路政局了解到,《北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试行)》正式发布实施。今后新建或改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将不能占用人行道和无障碍设施。

大中型停车场要分区

新规定适用于本市新、改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是为公众利用非机动车出行停车提供服务,投资建设相对独立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按《规定》要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按停车位数可划分为三级,大型和小型的容纳量要超过500辆和少于100辆非机动车,中型停车场容纳量介于两者之间。大、中型停车场要按功能分区,由出入口管理区、自行车停车区、其他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及轻便摩托车)停车区、绿化区等组成。

遮雨棚需能抗8级风

按照《规定》,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占用人行道及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停车的步行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0米,最大不超过200米。

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以及停车超过500辆车的大型地面停车场不得少于两个出入口,并且要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和监控设备。

自行车存车架和遮雨棚的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遮雨棚的抗风能力不低于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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