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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旧自行车市场和交易有关规定的通知》买卖旧自行车须具备相关证照

2007/11/30 阅读:5008

本报讯  11月28日,省工商局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旧自行车市场和交易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买卖旧自行车时要具备相关证照,来路不明的自行车不得在市场内进行买卖。

买者须索要卖者身份证和发票复印件

通知规定,对具备旧自行车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督促经营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购销双方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发票号码及自行车编码列表备案,完善经营手续。

旧自行车经营者要完善购销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旧货物品登记制度,对购入的自行车一定要对方提供销售者本人身份证及发票复印件,经营者经核对无误后,签订购销旧自行车交易合同,方可购入,并将文件留存不少于一年。二要经营者认真履行旧货物品登记制度,即:建立购销台账,留存备查。凡有自行车编码的二手自行车一定要对其编码进行登记。三要在经营场所普遍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要求不准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及来路不明的旧自行车等零部件物品。

销售时提供购销交易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完善旧自行车市场的设置和监管,畅通旧自行车交易。各地要根据当地人口及自行车数量,可设置专业旧自行车市场或交易区,为个人销售旧自行车提供合法场地。旧自行车市场或专业交易区不得设在市中心区域、学校、机关等重点地区周边或广场、街道(道路)旁等公共场所,市场经营管理者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市场服务和监管,对销售的自行车,要提供购销旧自行车交易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入市销售。市场经营管理者要做好有购销双方情况的登记台账,并保存备查;市场监督管理者要加强对经营者购销台账的监督检查。

严禁身份不明的自行车上市销售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取缔“黑车市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被盗或来路不明的自行车。对工商部门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的旧自行车系赃物或涉嫌赃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同时根据市场主体资格、守法程度、商业信用、消费者投诉、社会评价等综合情况,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者进行严格监管;对信用好的市场和经营者要减少巡查次数;对失信或经营中有问题的市场和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管;对屡有违规行为者,要坚决依法处理,及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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