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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从事旧自行车购销经营活动应具备四个条件

2007/6/27 北京市商务局 阅读:3534

6月20日,北京市商务局公布了5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旧自行车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商交字〔2007〕46号)”。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加强对旧自行车交易行业的规范管理,现将《北京市旧自行车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各项工作。

在《实施意见》中,对所称旧自行车的定义,是指在社会生活消费过程中处于储备、使用或闲置状态,保持部分使用价值或已经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修理,能够重新使用的普通旧自行车、旧三轮人力车、旧折叠自行车、旧电动自行车。

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了从事旧自行车购销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四个条件:1、经营旧自行车交易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旧自行车经营,依法缴纳税、费,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商务、公安、工商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经商,守法经营。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加工修理仓储场地。经营方式可采取固定门店收售、上门回收销售、流动回收销售,并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社区居民、学校学生信息互动,联成便民、快捷的回收销售服务网络。3、从事旧自行车交易的企业应按照旧自行车修配技术质量标准对销售的旧自行车进行修理,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后方可出售。4、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购销资料。从事旧自行车交易的企业必须建立购销管理台帐制度、统计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并在经营场所统一张贴、悬挂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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