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认定周建明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位证监会官员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正在对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热点的多起股价操纵事件进行非正式调查。
证监会近日认定浙江宁波的周建明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对其开出没收违法所得176万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周一追踪采访发现,周建明久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居住,该住址房屋已经出售。记者致电经手该房屋交易的人士,该人士表示周建明已搬到宁波市西河小区居住。
记者致电上述房屋交易经手人所称宁波市西河小区周建明现住所,电话中周建明父亲及其他家人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指周建明在该处居住,其时正公派出差,周建明家人对周建明被处罚一事拒绝评论。截至发稿时止,记者未能联系上周建明。
有报道称,周建明可能是宁波“涨停板敢死队”的一个代表性账户,该庄家背后可能有一个更为强大的团队力量和更为庞大的资金。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这是市场的猜测,(证监会)稽查局负责了此次的调查以及处罚的执行工作。按照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将处罚的意见先送达周建明,才能正式公布处罚决定书。如果不能找到真实地址进行送达,那么就会发布公告寻找周建明。事实是,周建明已经去领走了送达的处罚通知。”
经查,2006年1月至11月,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601001.SH)等15只股票的价格。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在上午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买单,共计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4331579股。周建明还以类似手法操纵了四川路桥(600039.SH)等14只股票。
根据证监会的稽查程序,非正式调查阶段必须掌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明确证据,据此判断是否立案调查。进入立案调查阶段,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