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动车网 特约评论员、特邀撰稿人 宋子奎】【前文提要】……无论是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还是“新六条”之相关规定,皆未能明确电动自行车产品确切属性;它到底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并未能给出明确(确切)定义。或正如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所描述的那样:电动自行车是一种“特种自行车”。那么,为何称它为“特种自行车”呢?则是因为:其一,由于增加了“电驱动功能”,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机动车;其二,虽然增加了电驱动功能(具有“机动车”特征),但对于涉及车辆本身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如:最高限速、制动性能、车架强度等)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乃可划归“非机动车”管理,仅此而已。显然,明确该“核心概念”、并达成共识,则“新国标”修订(出台)就不再难了。为此,我们不妨继续如下相关讨论,以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待续未完、接续篇(三)】
3.关于“新国标修订(出台)如何不再难”之思考与探讨
3.1“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或不应成为拖延出台“新国标”障碍(理由)
诚然,若仅仅是以“保留了脚踏骑行功能”来定义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就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则是不严谨的。或正因为如此,“新六条”对于涉及车辆本身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其中4项“具体数字指标”)皆给出了明确规定,即:最高限速为“不大于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为“不大于55kg”、电机额定功率(标称值)为“不大于400w”,以及蓄电池标称电压为“不大于48v”。很明显,与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相对照,预期出台之“新国标”的最大变化或在于:“新六条”将其中涉及产品实用性能的“3项指标”皆给予了适当放宽,诸如:将最高限速由目前的20km/h放宽至25km/h、整车重量也由40kg放宽为55kg,以及电机功率由240w放宽至400w。据此而相对客观地讲,就上述涉及产品实用性能的“3项具体数字指标”而言,虽然放宽幅度很有限、或与现有产品实际使用情况仍有一段距离,但相比于已经延用了17年之久的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乃可谓“前所未有”的历史性突破。然而,上述涉及产品实用性能的“3项具体数字指标”,即便是放宽幅度并不大,但它真正能否给予放宽,还有待于“新国标”尽快颁布实施。
可是,若严格依据“新六条”之规定,似乎更取决于只有保留了“脚蹬子”方能够得以实现。因此,现在看来,四部委之“新六条”的强势推出,并未能达到“加快推进新国标修订与尽快出台”之预期效果,却反而将“原本相对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尤其是,新六条之其中:关于“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之条款、必须纳入强制性条款(否决项),并未被电动自行车行业、也包括广泛消费者普遍认同(或缺乏更广泛的民意基础)。若因此而导致“新国标”难以出台、或又将无限期的拖下去,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车速、车重”等涉及产品实用性能的“关键性指标”也不得放宽,继而使目前路面上行驶的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仍然属于“超标车”范畴。可见,只要“新国标”一天不出台,而至今已延用了17年之久的“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依然可以作为许多城市与地区实施“禁电、限行”的执法依据。但这与当前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之基本国情(民情)乃不相适宜。诸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如今城市不断扩大、道路随之延伸,人们的日常出行距离亦相应延长。那么,这对于更多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日常代步出行之交通工具的广泛消费者即众多普通百姓而言,若能将“最高限速(指标)”给予适当放宽,则可以提高通勤效率、缩短通勤时间;而将“整车重量(含电池)”适当放宽,则可以相应增加“动力电池”容量配置、乃可以延长续航里程;若将电机功率(标称值)适当放宽,则能相应提升车辆的爬坡能力、以适应不同地域(如:丘陵路况)及更广泛用户的不同需求。显然,将如上所述指标皆给予适当放宽,不仅与现如今人们的实际需求(尤其是更多中低收入阶层之普通百姓的预期诉求)更接近,而且“新六条”对于适当放宽“车速、车重、电机功率”等3项指标也是认可的。况且,将“最高限速”由目前的20km/h放宽至25km/h,提高幅度并不大、且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现行标准相比乃相对偏低的。然而,新六条规定“必须保留脚蹬子”之条款若未能被广泛认同,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交通管理部门又坚持己见,执意将“保留脚蹬子”视为所谓“非机动车”的标志性特征、用于延伸定义电动自行车乃“非机动车”,并以此作为修订(出台)新国标前提条件,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新国标”或将始终不能够出台。
故而,更需要指出的是:自2002年启动国标修订至今已有14个年头了,其修订过程之漫长乃可谓罕见的。可是,我们现如今还停留于“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是否或必须纳入“强制性条款(否决项)”,而“喋喋不休、乐此不疲、各执一词、固执己见”,致使“新国标”至今难以出台。那么,这不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与现阶段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行业)技术发展现状不相适应;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若“新国标”始终不能够出台,而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百姓之公众权益(路权)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则与修订(出台)“新国标”之初衷乃相悖的。因此,更应该引起我们理性思考之问题就在于:针对于“是否保留脚蹬子”之条款而言,乃并非不能够达成共识,或更在于此条款显然已成为“利益相关方”博弈之理由,而这其中:不仅仅只是涉及摩托车行业与电动自行车行业之间的“商业利益之争”,而且更关乎到广泛消费者即众多普通百姓合法权益(路权)如何给予保障。因此,乃需要我们深入思考与探究之问题更在于:若新六条所规定的“必须保留脚蹬子”之条款未能被广泛认同,而相关职能部门又坚持己见、则实际上已起到拖延(阻碍)出台“新国标”的既成事实,甚至可以说,导致新国标至今难以出台的确切原因或更在于此、且乃难以回避的客观事实。
鉴于此,笔者以为,我们或应该根据现阶段经济与社会发展之基本国情(民情)、并基于当前电动自行车行业技术发展现状等客观实际出发,以寻求促成出台新国标的“最大公约数”,或是能够将“原本不是问题之问题”得以更有效妥善解决。例如:关于“是否保留脚蹬子”之问题,乃应遵循它是否涉及(影响)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并兼顾现有产品实际使用情况(广泛性)来综合考量,或更趋于合理性。诸如,对于目前普及率较高、使用广泛的小轮径(电动款)产品,若省去了“脚蹬子”,它并不涉及产品本身“安全性能”等实质性技术指标(如:最高限速、整车重量等具体指标);况且,省去了“脚蹬子”或反而更有助于提高行车安全(主要依据之后具体给出)。那么,“当断则断”,并以涉及产品本身安全性的相关指标(新六条之4项“具体数字指标”)为基准、且给予进一步完善即“补充与细化”(相关“补充、细化”方案笔者已在前文中具体给出,谨供参考),让“新国标”能够尽快出台。反之,若目前尚无法提供“确切依据”来有效证明:只有保留了“脚蹬子”方能够保障、或有助于“提高行车安全”。那么,“当断不断”、且仍将保留“脚蹬子”作为出台“新国标”之前提条件,甚至可以说,乃对于加快推进“新国标”修订与早日出台或缺乏诚意。
尤其是,若执意将“保留脚蹬子”列入强制性条款(否决项),而该条款并不涉及产品本身“具体安全性能指标”、且又未被广泛消费者普遍认同,则客观上已成为阻碍出台“新国标”的既成事实。那么,这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或理解为):乃对于尽快出台“新国标”,或并非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交通管理部门的“真实意愿”,但这对于改善当前路面交通安全现状乃极其不利的。而之所以给出这样的观点,主要依据及其客观理由就在于:我们重新修订(出台)“新国标”最重要目的之一,乃为了完善(弥补)“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之不足,即:在提升产品本身安全性能的同时,兼顾产品的实用性能、以期适应当前广泛消费者即更多普通百姓的实际需求(合理诉求)。特别是,它对于治理所谓“超标车”、以期改善当前路面交通安全现状,乃最为积极有效的解决途径,诸如:对于涉及产品本身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技术指标(如:前述“4项具体数字指标”)、将其限制在相对“安全、合理”范围内乃必要的;尤其对于杜绝(减少)“严重超速”车辆所带来的危害性,我们基于现有技术条件(增设“超速断电”功能及“防篡改”措施)乃可以方便做到的。
而相比之下,已延用了17年之久的“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对于车辆本身“诸多安全技术性能(指标)要求”乃严重缺失的。比如,最为典型的问题(技术缺陷)就在于:通过拆除“限速器”便能够提高车速(不具备防篡改措施)。又如:对于“整车重量”等指标要求、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尚未将其列入强制性条款(并非“否决项”),则使得所谓“超标车(超重车)”的界定依据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也给一线交通管理者“统一规范、严格管理”带来相当难度,以至造成现行国标(1999年标准)实际上已“形同虚设”,而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很显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脚蹬子”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并将其作为拖延(阻碍)出台“新国标”之理由,则将“顾此失彼”、乃“弊大于利”。再者,关于是否保留“脚蹬子”之问题,若能基于它是否影响车辆本身的安全性、以及是否涉及产品本身“功能需要”来综合考量,或更趋于科学合理性。诸如:
针对于采用脚踏控制模式(俗称“脚踏来电”)的电单车,即使“新六条”未将该条款列为“否决项(强制性条款)”,也自然、且必须保留“脚蹬子”,因为它涉及产品本身操控功能需要。而对于目前普遍采用“转把操控模式(手控操作方式)”之小轮径(电动